2月17日,为加快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破除政策障碍,加大扶持力度,根据上层相关政策,龙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增加经营性设施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操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操作规定》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条内容,包括总则、更新单元计划、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更新单元规划、用地管理与实施、附则等内容。
1、《操作规定》适用于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增加经营性设施综合整治类旧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拆除重建为主、综合整治为辅的复合式更新项目,所涉及的综合整治部分。
2、旧工业区申请列入更新单元计划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升级改造后的产业应符合我市、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更新改造后的用地应符合法定图则等上层次规划要求。
(三)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面积占申报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设定要求。
(五)单元范围内地上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0 年,同一宗地上建成时间未满 10 年的建筑物,因规划统筹确需纳入综合整治范围的,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宗地面积的二分之一。
(六)更新单元计划综合整治范围内原则上应包含完整产权边界和建筑物边界。
(七)综合整治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形的现状建筑物不应予以保留:
(1)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2)占用基本农田;
(3)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
(4)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5)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等用地;
(6)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7)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8)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9)消防、房屋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
政策原文
来源:深圳市城市更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