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让条件
(一)上述宗地按现状出让。若宗地占用林地的,成交后由竞得人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费用自行承担。若宗地涉及地质灾害或位于填海区的,竞得人在成交后应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费用自行承担。
(二)竞得人须在成交后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并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三)竞得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
(四)上述宗地项目建成后须将其中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20%(工业研发用房、研发办公用房、厂房各20%)无偿交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管理;由竞得人出租经营的产业用房(工业研发用房、研发办公用房、厂房)须按照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审定的价格(市场优惠价)出租。
除上述需要移交的20%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工业研发用房、研发办公用房、厂房各20%)和公建配套设施外,项目建成并办理房地产权证后,各宗地上其他建筑面积需要转让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按届时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差额。
各宗地的产权要求以各宗地《出让合同》为准。
(五)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开发建设。
(六)竞得人须与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订相关用地发展协议。
三、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企业,可独立(不接受联合竞买)申请竞买上述宗地:
(一)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深圳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总资产人民币200亿元以上,净资产人民币150亿元以上。
(二)竞买申请人或其全资、控股公司具有土地资产开发、市政设施建设或运营等资质。
四、竞买申请程序
(一)申请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工作日),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能够满足前述资格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竞买申请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前取得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竞买申请人主体资格批准文件,方可申请竞买。
(二)交纳履约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在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竞买申请前,应将本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汇入下列帐户,履约保证金的最后交纳时间为2011年8月17日16时30分(以到帐为准)。
开户单位: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
开户行1: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帐号:755906676710666;
开户行2:工商银行福田支行;
帐号:4000023319216888881;
开户行3:建设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
帐号:44201521700056056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