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转手:巨大利益的诱惑
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改革和发展处处长袁以立的说法,2007年这期保障性住房售租工作采取“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审核模式,终审环节更是“九查九核”,对申请家庭户籍、车辆、住房、保险、个税、存贷款、证券、残疾等级及优抚对象等情况均进行审查核实。
看似严密的审核体系,为何还有那么多人买完经济适用房后就“神奇致富”记者调研发现,不少经济适用房出售时“物美价廉”,购买5年后便能上市交易,其利润远超100%,因此成为许多人不惜瞒报、假报而要获取的“生财房”。
深圳桃源村三期虽然是经济适用房小区,但其外观非毛坯精美不逊一般商品房,而且拥有两层地下车库,小区内还有大片绿化场地。如此漂亮的住宅售价1平方米仅4800元左右,不足当时深圳住房均价的二分之一。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仅需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以2009年底深圳二手房均价15000元/平方米为例计算,并且这一价格保持三年稳定,桃源村三期的住户到了2012年转手,每平方米获利也可上万元,除去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收益,一套经济适用房可获益数十万元。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对记者说:“这种高收益的诱惑难以抵御,所以近年来,哪个城市一出售经济适用房,必然有虚报、瞒报、假报甚至腐败。再怎么严格审查,都难以避免漏网之鱼出现。”
监管惩治乏力带来的低违法风险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在3个月内退出已购住房,并按市场指导价计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并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中山大学副教授朱亚鹏分析说,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缺乏足够的纠错和问责机制,“目前,对于‘骗资格’的惩处仍然存在法律真空,我国经济适用房实施过程中出现骗购、腐败等种种乱象,与惩处力度不够有着直接的关系。”有专家指出,廉租房由于产权归属政府,比产权在个人名下的经济适用房要更容易监管,更方便惩处违法行为,这应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流政策。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国世平告诉记者,“一旦发现在廉租房居住的居民收入水平不符合廉租房的居住条件,政府就可以强制这些生活改善、财产增加的人搬出去,腾出房子给其他低收入者居住,这在产权归属私人的经适房中是没法实现的。”
一位深圳市民也建议说,经济适用房业主财产增加后,应该补交价款,或者把经适房还给政府,用于安置其他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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