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7月3日,惠城区法制局将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组织起草的《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该区政府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没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可获一次性签约补助,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也可认定补偿,未建设或者仅建有房屋基础的宅基地也可获得补偿,安置房项目的户型设计将征求安置对象意见等。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13日(星期五)前提出意见或建议。
区政府建立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
根据征求意见稿,惠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区政府建立由区国土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农业等部门组成的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区征地补偿争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调处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征地补偿争议调解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同时,惠城区政府设立由区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征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年度内征地范围、程序、补偿与安置标准、补偿费用的分配、有关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征地工作中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区征地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区征地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征地工作情况,对征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年中和年度检查。
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
意见提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负责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不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应当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公证手续,依法公证。
由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补偿款的,或者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权利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法按时拨付补偿款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用地时间要求完成清场,没有明确用地时间要求的,应当在付清补偿款后30天内完成清场。土地清场清表后需要围蔽管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围蔽费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纳入供地成本。
被征收集体土地未供地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给用地单位。惠城区的土地清场和管理费(不含房屋的清拆费)为每亩5000元。土地清场和管理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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