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称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探索通过纳入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体系,纳入土地整备、城市更新项目,纳入产业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多种路径予以处理。
没收资产处理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国土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类是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没收违法建筑,该类情形又细分有三种模式:
1.征收模式。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2.出让模式。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以出让方式处理的,应向政府确定的接收单位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3.统筹模式。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以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物业返还的规模和收益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额。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收益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意见》还提出,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辖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没收违法建筑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排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
经排查存在房屋结构、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没收违法建筑接收单位或者当事人限期整改。经整改后,房屋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