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全面修订后的《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该办法自今年12月14日起施行,此前的《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将于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罗湖区是我市首个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在2015年10月改革之初,罗湖区颁布了《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为我市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后颁布的一个标志性区级城市更新立法文件,确定了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基本体制,保障了强区放权后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被随后其他各区陆续出台的区级层面城市更新实施办法所广泛借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推行城市更新工作的过程中,罗湖区一贯坚持边干边总结的作风,注重不断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适时完善立法。据了解,本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新近出台的更新政策,并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最新要求、加强更新工作统筹、借鉴各区先进经验等多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全方位的完善。
据介绍,本次修订,在总体结构上增加了第二章“更新统筹”、第十章“项目清理”等相关章节,增补、完善或修订了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工作审批程序、申请材料等制度与内容,并对城中村改造、公共空间及公共艺术作品建设管理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办法从原来的8章47条增加至11章68条。修订后的《办法》对进一步规范罗湖区城市更新管理工作,提升和完善城市更新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城市更新与功能提升、产业升级、民生改善、安全生产联动,打造宜居宜业城区具有积极意义。
修订后的《办法》具有多项特色及亮点,如加强了城市更新项目的风险防控力度、严格监管项目实施进度、落实了产业规划构建产业准入机制、完善了计划清理制度及后续处置措施。除此之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严禁炒卖更新项目,构建了产业发展监管的分工及协同机制、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移交政府物业的管理分工及配合机制,建立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建设的协同工作机制等多项机制。
(来源:深圳特区报/冯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