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去掉其在房产证上的名字: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日常生活中,男方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是以男方和女方结婚作为条件的。也就是说,该赠与行为是附加了条件,赠与行为从房产证上登记了女方的名字起生效。就情况看来,这种赠与行为生效以后,女方没有履行赠与行为所附加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去人民法院起诉女方的办法,来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也就是从房产证上去掉女方名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