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不动产也可能归口固定资产管理,也可能归口存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管理,三者后续计量的方法是不尽相同的。在增值税处理上中,同样的不动产,会计确认决定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企业购进不动产,按照会计制度作为固定资产在账上确认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抵扣,而作为存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
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不动产也纳入抵扣范围。
该如何区分增值税上的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呢?
关于固定资产概念和范围的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一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均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