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一词在我国历史上就已经使用,也有的将其称为“分析”。析产一般是指家财(包括房地产)的分割。可能是“分析”易于和“分析研究”中的“分析”相混淆,“分析”和“析产”一词主要由民间及业内人士使用。在建国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也使用了“分析”一词而不是“分割”。在法律上则习惯于使用“分割”,是指对共有财产的区分。在对房地产的分割上,“析产”,和“分割”应是同义词。
房产分割应当以房产属于共有为前提,只有原来属于共有的房产(包括夫妻之间虽以一方登记但是实际上属于共有的房产)才能进行分割。如果该处房屋原为父母所有,而要将一部分房产让与给儿子,这是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分割,应当办理转移登记,也应当交纳契税。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主要区别是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有没有发生变化(权利人变更法定名称除外),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办理转移登记。
因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从表面上看,分割前和分割后相比较既未增加新的所有权人、也未减少所有权人。但是,在分割前各个共有人是共同地作为全部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而在分割以后,这种共有关系消失,原来的共有人分别成了原房屋中某一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明确将房产的分割列入了转移登记的范围。
因而,房产分割所进行的登记应属于转移登记。但由于这种转移的特殊性,国内也有一些城市在地方立法中将房产分割列入变更登记的。
并不是所有的房产转移登记都要交纳契税,例如房产的继承是转移登记,但不须交纳契税。对于房地产产权分割是否要交纳契税的问题,严格来说并不应当由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来解释。但是很多城市房地产交易契税由登记机构代为征收,有的登记机构虽然并不代征,但当事人往往会在办理登记前向登记机关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