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付女士咨询:我和卖方在一家规模不大的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是80万元,定金交了一万元,还约定如果卖方违约,就退还定金并赔偿我一万元损失。房子我比较喜欢,没多想我就签了字。后来卖方违约不卖了,我认为赔偿一万元不足以弥补我的损失,要求增加。对方说除了退还房款、赔偿一万元损失外,最多赔偿我一万元的利息。请问对方的说法是否正确?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我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付女士与卖方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卖方仅赔偿付女士利息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一般情况下,对于增加违约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