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房子我不想买了,我对这方面有所忌讳。并不是由于其他原因,现在就是把房子送给我,我也不敢住啊!”姚小姐很无奈地对记者说,真的希望能早日解除合同,因为合同上的最后交易日期就要到了。“我认为,张先生在买卖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我有知情的权利!虽然中介说对此不知情,我也不能确定中介在此过程中就一定不知情。”最后,姚小姐对记者表示,已经考虑走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地产中介:卖房前对此房产其他信息并不知情
记者联系了卖给姚小姐房子的中介顾问林先生,在得知记者询问的目的后,林先生以不确定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随后又联系了该地产公司深圳总部,投诉咨询部门的于小姐向记者表示,知道购买此处房产的姚小姐的买卖经过。于小姐表示,事情发生后,他们公司也一直在为买卖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现在卖家张先生同意可以把房价略微下调一些,但并不同意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于小姐一再向记者表示,双方在达成买卖合同之前对此房的“隐私”信息并不知情。
卖家张先生:这些事与卖房无关!
记者又电话联系了卖家张先生了解情况,在表明身份后,记者询问张先生是否在卖房前有隐瞒房子的一些信息。张先生在得知记者的采访意图后,情绪很激动地对记者说:“我有必要对你说吗?就算了吧!这些事对于我出售我的房产完全无关,这属于我个人的隐私,请你不要来打搅!法定程序上并没有告知的义务,不要把两个事情扯在一起谈!”随即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律师说法: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纠纷有争议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潘翔律师。潘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纠纷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传统的民间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房屋里曾有人上吊自杀这一事实必然对购房者的心理带来负面影响,既妨碍其正常居住使用,又会贬损房屋价值。鉴于合同标的物具有重大瑕疵,不利于实现居住使用的合同目的,并且出卖人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缔约时故意隐瞒了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故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有的观点认为,出卖人在缔约时未披露该事实的,不构成欺诈,购房者基于“凶宅”的迷信思想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应得到支持。潘翔律师表示他个人更倾向前一观点。
网民热议“凶宅”买卖:有人介意有人无所谓
记者又上网查询了关于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凶宅”的案例,许多网友表示“凶宅”也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有人介意,有人不介意,对于不介意的人来说就可以按“凶宅”的自身价值去购买,而不必以市价买卖,认为这是合理的方式。
也有一些网友建议,可以学习一些西方国家民间机构的做法,建立“凶宅”档案。让广大的购房者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了解到所谓的“凶宅”是否就是自己所看中的房屋,从而就会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据了解,目前在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韩国,日本等亚洲国家和地区民间机构都已经建立“凶宅”网和“凶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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