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制定时,到二审稿的时候,采用的都是“申请续期,有偿收回”这一制度。但是当时大家讨论当中认为这个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到期以后如果要大家都来申请续期的话,需要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而且可能有的住户申请了,有的没有申请,政府没法处理。后来经过讨论,把申请续期制度升级为无条件自动续期制。
要知道,《物权法》中自动续期这个制度定下来意义非常大,使得人们对房屋有了一个稳固的长期产权预期,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尊重和关怀。《物权法》颁布后仅仅7天,2007年3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就带领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物权法》,并发表贯彻执行《物权法》的重要讲话,这是前所未有的,显示了中央对实施《物权法》的重大决心。各级政府更应当尊重《物权法》得来不易的立法成果。
《21世纪》:事情出来后,当地政府发布通告说,“期满收回”的说法,只是摘选自《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
王卫国:这个解释只是说这不是政府发布的一般性规定,政府没有这样大的政策调整,只是政府在拍卖土地中做的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引用了合同中的规定。但即使不是一般性规定,只是合同里的,合同这么规定也是不对的。
70年后应有偿续期
《21世纪》:《物权法》虽然规定自动续期,但并没有说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据说,《土地管理法》最初的修订稿中曾经明确为“无偿自动续期”,但之后的征求意见稿中却改为到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你认为这一改动是否意味着国家立法更倾向于有偿续期?
王卫国:应该不会是无偿续期。因为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这个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国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一个指示是,今后要尽量地减少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公共利益才走划拨程序外,其余一律都是要出让的。
当时在《物权法》制定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之后怎么办,我们的设想是将来既然不再签土地出让合同了,自动续期了,那就不是收土地出让金,而是收土地使用税。
而税的问题是一个公法问题,《物权法》只规范私法问题,因此我们就没有在物权法中写入这一句话。我们认为土地既然是国家的,那么国家随时都可以颁布相关的法律来解决这个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这个问题就不着急了。
《21世纪》:你认为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具体如何收税,这块法律应该如何完善?
王卫国:我主张在收税时,公民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免税面积。土地应该首先给公民一个基本的居住保障,所以这个保障性面积是免税的。
然后超出的部分,分几个等级,比如超出100平方米的,200平方米的,500平方米的,甚至几千平方米,按照累计税办法,一级一级地来征收不同的税率,占的地越多你交税越多,有利于鼓励大家节约用地。而要落实这个制度,需要一些配套措施。比如户籍登记和房屋登记要联网,并且房屋登记要透明。比如你在上海、北京、深圳各有一套房子,我要把你房屋面积加在一起来计算。
商用地续期应尽量宽松容易
《21世纪》:《物权法》关于“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而对商用地在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理,仍是一个未知数。根据《物权法》的精神,你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王卫国:《物权法》对于商用地的问题没有明确,当时是准备留待修订中的《土地管理法》来解决的。
但是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经过激烈争论,已经确定了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所有权平等原则。就是说国家的、集体的、私人所有权,平等受到《物权法》法律保护。既然平等保护的话,那土地上我的厂房、我的投资产权所有这些东西都有一个所有权保护的问题,应该享有牢靠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