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还拟按诈骗罪予以严惩。记者昨日获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将在本月21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来,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针对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和核查中发现的诸多问题,深圳顺应民意在国内率先对法规作出重大修改,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骗购保障性住房不再是罚5000元,而是将其上升为刑事责任,按诈骗罪予以严惩。
本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主持召开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议程及日程安排。常委会将于21日举行,《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案)》将提请审议,市民普遍反映的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处罚力度过低的情况有望得到解决。
针对“以弄虚作假、行贿方式申请保障房者”
原条例
罚5000元,3年不得再申请
原51条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修正草案
最重罚10万,终身不得再申请
第51条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或者租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52条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10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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