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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再出房产新政 本地自住人群可优先选房

来源:  房掌柜整理 深圳房掌柜  2018-07-17 08:59:13
[摘要]自5月19日对新购置住房执行“2年内限售”后,宁波杭州湾新区再出新政。

  自5月19日对新购置住房执行“2年内限售”后,宁波杭州湾新区再出新政。

  7月12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发布《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满足条件购房者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房源范围、销售方式、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按照《办法》,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一)宁波杭州湾新区户籍;(二)在宁波杭州湾新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六个月;(三)派遣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中高级人才;(需满足在派遣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提供劳动合同、派遣证明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房源范围主要是指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的准售房源。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切实保证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根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采用公开选房的方式一次性公开销售该类房源。

  与此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有序组织意向购房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预售方案,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在业内人士看来,宁波此次杭州湾新区的优购政策,和全国其他城市的优购政策类似,如此前的长沙等,都属于限购和摇号政策下的一个补充政策。此次优先认购房源的资格认定上,很显然强调了三个群体,即本地户籍、有社保缴纳的稳定工作者、中高级人才等。所以这和限购的区别在于,限购强调了“谁不能买”,而优购强调了“谁优先买”,是一种转堵为疏的政策思路。

  以下为政策全文:

  关于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杭州湾新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工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满足新区刚需和改善人群购房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意向购房家庭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优先选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一)宁波杭州湾新区户籍;

  (二)在宁波杭州湾新区缴纳社保连续满六个月;

  (三)派遣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的中高级人才;(需满足在派遣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提供劳动合同、派遣证明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二、房源范围

  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户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的准售房源。根据报名人数,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统筹落实不少于1.5倍的房源。

  三、销售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该类房源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切实保证销售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并维持销售秩序、确保安全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采用公开选房的方式一次性公开销售该类房源,具体销售方式应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报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前期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前应主动宣传新区的住房限售政策、本地自住人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优先选房政策,并在登记销售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二)信息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公示楼盘信息和预售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三)资格申请。购房意向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及时将认筹金缴纳到该项目的指定账户,同时提交符合购房条件的身份、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非新区籍还需提供社保证明),并出具承诺书。缴纳认筹金的截止时间从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四)核验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盘前,将优先选房的意向购房家庭名单和资料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进行审核和备案,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同时将符合条件的意向购房家庭清单移交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优先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意向购房家庭缴纳认筹金时间的先后顺序,有序组织意向购房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选房后,剩余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预售方案,统一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四、监督管理

  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整改的,暂停网签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发现意向购房家庭放弃已选房源、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或恶意干扰优先选房的,取消购房资格,同时一年内不再受理其优先选房资格申请。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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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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