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获悉,《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管理办法》规范了建设项目开竣工延期管理,明确了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规定住房类建设项目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同时,《管理办法》加大了竣工违约处罚力度,对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不再延长开工期限,开工期超期满一年后将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此外,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竣工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明确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方面指出,批后监管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土地供应后期批后监管力度,是保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预防土地闲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规范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管理、解决开竣工逾期违约成本低等问题,需从政策制度上进一步加以规范。《管理办法》在现行政策基础上,通过对开竣工期限、违约原因认定及处理原则、违约金缴交基数、监管职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开竣工延期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工、竣工的定义。《管理办法》规定,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管理办法》规定,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具体竣工期限按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加大竣工违约处罚力度
《管理办法》指出,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未按时开竣工的,按规定延长开工期限,则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明确,对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的,为避免规避闲置土地处置,不再延长开工期限,开工期超期满一年后将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此外,《管理办法》对竣工违约的违约金计收基数和计收比例进行了调整,计收基数由“土地出让金”调整为“合同地价”,计收比例由“每半年5%”调整“每3个月1.5%”;对逾期满2年(含2年)的,可以按照缴纳基数的20%收取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征收;也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调整后,竣工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大幅提高。
(来源:深圳商报/江南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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