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安居是目前民生热点中的重点,众所周知,住房产权登记中的房地产交易服务费是买卖房屋过程中一笔不小的开支,从减轻社会负担角度出发,原市工商(物价)局和原市国土房产局在回复代表建议时承诺共同协调,根据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历年收支情况,将适当调降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代表建议】8名市人大代表在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交建议反映,目前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一直收取两项费用:登记费和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在深圳市物价局收费政策指引中明确是中介费。作为登记机关显然不具备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主体资格,并且也未履行交易服务职能。因此,原市工商(物价)局等部门应尽快停止房地产权登记机关收取交易服务费。而正在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应考虑降低登记收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还利于民。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按每份收文计费,不以每份登记文件的金额作为收费基准。
【部门答复】原市工商(物价)局在回复中表示,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是经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前,各省市履行房地产交易服务职能,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承担房地产交易服务职能,一种是由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履行登记职能并同时履行交易服务职能。无论哪种模式,均由履行交易服务职能的机构按规定收取交易手续费。我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既履行房地产权登记职能,又履行房地产交易服务职能。根据以上情况,原市工商(物价)局于2005年批准了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按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为了减轻广大市民住房消费的负担,原市工商(物价)局承诺将根据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历年收支情况,并与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后将适当调降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