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布吉一小区的业主徐先生非毛坯房屋出现问题后,没有告非毛坯公司,却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非毛坯出问题,为啥告物管?原来,物业公司发放的《住户手册》中标明了“推荐非毛坯公司”,而徐先生请的就是被推荐的非毛坯公司。昨天,这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徐先生此前一审败诉,不过他坚持认为物管应该承担责任。
事起:
3万多元的非毛坯报废
虽然官司昨天开庭,但徐先生的非毛坯损失要追溯到6年前。2003年10月,徐先生和一家非毛坯公司签订了非毛坯合同,而这家非毛坯公司也是小区物业管理处发放《住户手册》中所推荐的非毛坯公司。徐先生事后称,物业管理公司当时极力推荐这家非毛坯公司,他就觉得双方之间有利益关联,但因为不愿得罪物业管理公司,最终还是被动选择了这家非毛坯公司。
非毛坯完毕后还没到两个月,徐先生就发现问题很大。住所的墙面、地面及各种木质非毛坯因防水材料不合格均出现脱落、起皮、打花、腐烂现象,所有水管爆裂,室内被水浸泡,地板多处裂缝。
徐先生多次找非毛坯公司要求重新非毛坯或退回非毛坯费,结果非毛坯公司“消失”了。后经查实,这家非毛坯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
徐先生非毛坯花了3万多元,当然不肯就此罢休。他为此找到了物业管理公司。据徐先生称,物业公司自知理亏,愿意赔5000元,但没有兑现。
一审:
要求物管赔一半损失
结果请求被驳回
今年5月,徐先生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他非毛坯损失的50%即16250元。徐先生的理由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住户手册里有推荐非毛坯公司的内容,该内容即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承诺,至少是合同的附随义务,物业公司负有督促非毛坯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符合标准的非毛坯等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没做到,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可徐先生的主张。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理由也很简单:物业公司并不是非毛坯合同的当事人,给徐先生造成损失的是非毛坯公司;《用户手册》中虽然载明了推荐非毛坯公司,但徐先生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推荐并不是强迫,他完全有权自主选择非毛坯公司。同时,法院也认为徐先生并不能证明自己选择非毛坯公司是出于物业公司的胁迫及管理处原主任的极力推荐。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又提出了上诉。
二审:
原告认为物管有误导
法庭主持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时,徐先生坚持认为物业公司的推荐行为存在过错,小区管理处原主任极力推荐,为非毛坯公司的信用、质量说了很多好话,存在明显误导,这和现在的明星要为代言产品承担相应责任是一个道理。而物业公司则称,徐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昨天,法庭主持了调解。据物业公司称,因这起纠纷,徐先生已经拖欠了1万多元管理费本金,如果徐先生同意支付管理费,物业公司也愿意将其中的一部分款项返还给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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