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利益,将手上掌握的深圳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易。昨天,由福田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某罪名成立,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业主信息公开出售
陈某某原来是宝安区某装饰材料城策划部员工,2009年5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通过购买及其他方式非法获得本市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资料,之后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查证的有: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期间,陈某某分四次让他的老乡彭某某帮他出售非法获取的30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资料,共牟利2400元。2010年1月27日16时许,陈某某让他的朋友廖某某带着一个装有400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资料、两张买卖楼盘信息协议书及三张空白收据,到本市福田区某大厦一餐厅内以18000元向群众出售这些业主信息时,被群众举报。民警当场将廖某某抓获,当天陈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控制。
被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的罪名,旨在打击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此案涉及我市众多楼盘上千名业主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这些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有的还有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可说是极全面的公民个人信息。就是如此全面及隐私的公民个人信息,却成为了某些犯罪分子交易的对象。
由于本案是新型案件,且社会影响较大,福田检察院在办理此案中高度重视,由副检察长李丽华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公诉人就陈某某是否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等关键问题与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了激烈辩论。
公诉人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联系立法的大背景,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时,强调的是获取的非法性,而非方法的非法性,该罪规定一般主体的相关犯罪行为时,是建立在“无合法依据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基础上的,因此无论是购买、收受、索取还是其他方法,只要一般主体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基础上取得上述信息,就构成本罪。
公诉人指出,陈某某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后,非法获取数个楼盘上千户业主信息资料,数量较大,且具有多次贩卖牟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结合公诉人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最后法院采信了公诉人的上述意见,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记者 包力 通讯员 罗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