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西丽片区的T402-14地块,在上世纪90年代初,由深圳市政府划拨给深圳圳宝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圳宝公司)进行开发。之后因圳宝公司涉及债务纠纷,被深圳法院将该土地进行拍卖,此后因三方当事人对拍卖、程序、归属等问题存在极大争议,引发17年之久的诉讼之争。昨日,这场土地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举行了执行听证会,三方当事人对土地归属各执己见,有五名人大代表出庭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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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宝公司:法院拍卖程序涉嫌违法
圳宝公司没有建设资质,不能对土地进行开发,特邀请深圳中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合作开发,双方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后中建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申请退出,圳宝公司又联合了深圳市雪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纳公司)进行合作。
在此期间,圳宝公司与海南鄂丰实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鄂丰公司”)、深圳市福田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发展公司”)发生联营纠纷。广东省高级法院判决经济发展公司返还鄂丰公司325万元及利息,圳宝公司返还经济发展公司185万余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鄂丰公司于1996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1997年11月12日,市中院作出(1996)深中法执字第399号民事裁定,裁定拍卖圳宝公司T402-14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以清偿债务。经公开拍卖,深圳市锦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银公司”)拍得此地。圳宝公司认为,法院在拍卖过程中涉嫌存在评估价格严重低价失实、评估程序倒置、独家竞拍,最后该地块被锦银公司以评估底价竞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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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纳公司:自己55%土地使用权被“错拍”
据悉,1997年7月,圳宝公司与雪纳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丽新村”合同书》。合同约定:圳宝公司将55%的土地开发权益让渡为雪纳公司,条件是雪纳公司获得55%的权益,需承担45%部分的建设费用。当年11月,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圳宝公司、中建公司及雪纳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T402-14地块(涉案地块)的开发由圳宝公司和雪纳公司合作开发,中建公司退出。
雪纳公司据此向深圳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占有的55%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被错误拍卖。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雪纳公司的异议请求部分理由成立。2011年,该院作出(2010)深中法执监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1996)深中法执字第399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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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银公司:自己获取地块程序合法
拍下该地块的锦银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2012年9月,省高院裁定发回深圳中院重新审查。深圳中院对该案再次进行审理,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处分圳宝公司在涉案地块中的45%的权益。2013年7月,该院作出(2012)深中法执外异字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裁定”)裁定,裁定中止对涉案地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55%权益的执行。
锦银公司代理人表示,该公司是通过参加法院拍卖的合法途径,拍下了该块土地,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其合法利益不应受到损害。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无论是确定拍卖物、委托评估、裁定拍卖、公告等,均是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而为,无任何违法之处。
此外,雪纳公司与圳宝公司合作开发时,雪纳公司直到2008年才缴纳出让金,早在这之前涉案地块已被拍卖,且国土部门并没有确认雪纳公司取得涉案地块55%土地使用权,因此涉案地块的100%权益属于圳宝公司,而雪纳公司只拥有涉案地块55%的债权。因此锦银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撤销42号裁定,并驳回雪纳公司的案外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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