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价格不低于当日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除了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之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部门对抽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评估结果
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和专家鉴定。《办法》规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天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天内向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天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哈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未登记房屋
需依法认定处理
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需依法认定处理。《办法》规定,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区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处理。
对补偿协议有异议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办法》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危房要先迁出
再协商拆除
不同问题房屋需依法分类处理。《办法》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供水、排水、用电、燃气、供热等设施出现故障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需要拆除的,组织有关单位和被征收人及时迁出,协商拆除。补偿决定公告期满后,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公证并拆除。
[背景]
2011年初,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通过两年多的实践,哈市已经完成了房屋拆迁向征收的转变,《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对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主要制度进行了细化,增强了操作性。另一方面,结合哈市实际,进一步明晰了市、区政府在房屋征收方面的管理权限;确立了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制度;规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对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进行区别补偿,明确规定应当对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地上附着物等给予补偿,尤其是规定了房屋补偿应当考虑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和违法建筑物的处理作了详细规定;详细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门房屋征收管理职责和问责情形等。
2024-06-21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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