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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了8年没能过户 买家只好搬到中介去住

来源:  重庆时报 深圳房掌柜  2012-01-17 10:43:54
[摘要]单价1800元一平米,总价9万,安置房,一室一厅,位置沙坪坝劳动路,没过户。 当然,这是2003年的“穿越价”,如果当时给你一次机会,你买还是不买? 反正,当时刘女士是买了。 眼看快过年了。 刘女士心里却越来 ...

    单价1800元一平米,总价9万,安置房,一室一厅,位置沙坪坝劳动路,没过户。

    当然,这是2003年的“穿越价”,如果当时给你一次机会,你买还是不买?

    反正,当时刘女士是买了。

    眼看快过年了。

    刘女士心里却越来越不踏实。昨天,她再次拿出手中那份2003年与卖方鲍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停地叹气。“房子买了8年,住了8年,白纸黑字地写着,卖家鲍先生现在不认账,还说要收回房子。”

    “他当时说可以代表家里处理这房”

    鲍先生的这套房,是父亲留下来的。

    1998年,鲍先生的父亲去世,留下近100平方米的房屋。由鲍先生及其哥哥、姐姐和母亲继承。两年后,这套房屋面临拆迁,开发商安置了总建面115平方米的住房面积(一室一厅建筑面积约50平米左右、两室一厅建筑面积65平米左右)和25.48平方米的门面。

    2003年12月,在外地工作的刘女士,回到重庆工作,四处找朋友,希望能购置一套房子居住。当时,鲍先生就将那套一室一厅的房屋卖给了刘女士,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该房屋的产权证和房产证均未交接,“他当时告诉我,他可以代表他家里人处理这个房屋。”

    房款全付没过户

    昨天,我们在合同上看到,甲方是鲍先生一人,乙方是刘女士,双方协商,甲方将位于沙坪坝区劳动路37号6楼一房屋,面积51.81平方米的自有住房,出售给乙方。单价为1800元/平方米,总额是93258元。在费用一栏,双方约定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过户时,双方各自承担应付的费用。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刘女士将房款全部付清后,顺利搬进了房屋,并进行了非毛坯。这一住就是8年。

    8年间几次要过户未果都是因为这些事……

    刘女士说,她也知道房子要尽快过户,从买房到现在,8年间几次准备过户,都因为各种问题没能办妥。

    2006年,开发商曾组织该栋楼所有业主,进行过户手续。“我是邻居介绍认识他的,当时邻居说,开发商在组织集体办理过户手续,提醒我找他把过户手续办理了。”刘女士告诉我们,集体办理过户,会减免很多程序,直接可以将鲍先生父亲的产权转移至刘女士名下。

    卖家拿不出钱过户

    “他当时说他拿不出钱来,就把这个事情耽搁了。”直至2007年,刘女士再次找鲍先生问过户问题时,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将鲍先生父亲的产权先过户到鲍先生一人名下后,才能再与刘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无法办理公证

    同时,鲍先生的哥哥、姐姐和母亲都拥有继承权,需要在公证处证明,由鲍先生一人继承,刘女士与鲍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为此,2007年,刘女士拿出1000元,让鲍先生去公证处公正。而由于鲍先生哥哥去世,没有提供死亡证明,公正处因而没有出具证明。“他跟我说他会去补办死亡证明,叫我放心,产权肯定能过户”,刘女士告诉我们,直至2008年,事情依然没有解决。“我每周都去找他说这个事情,但是他拖到起不去弄。”

    房屋过户费没谈妥

    就在2008年至2011年之间,重庆的房价猛增,而随之带来的房屋过户费用,也水涨船高。2003年几千元的过户费,一下子也增加到上万元。“他让我承担从他父亲过户到他名下的那笔费用,怎么可能呢?”刘女士无奈之余,将房屋的继承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签订的合同有效,且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争论焦点: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上周,刘女士与鲍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法院开庭审理。开庭当天,鲍先生和他姐姐都到场应诉。

    刘女士出示了与鲍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购置房屋时的房款收条。刘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鲍先生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除鲍先生的其他被告,在长达8年时间里,没有以任何方式对鲍先生的代理行为作出否认表示,也没有因权利受到侵害向相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同意鲍先生的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只有鲍先生一人,其主体适格,合同是有效的。”

    “2003年,我弟弟把房子卖了的时候,我们都不知道,如果我知道了,肯定不得让他卖,为了这个事情,我们还吵过架”。鲍先生的姐姐在庭上说,弟弟无权代理自己处理房屋,因而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愿意将房款和相关利息退还给刘女士。

    刘女士说,购房时她自己也知道房屋是卖家的父亲留下的,但当时卖家告诉她,可以代表他家里人处理这个房屋。而且他家的其他亲戚也没出来说这个事情,就签了购房合同。

   庭审后,鲍先生及其姐姐同意调解,而刘女士不同意。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事后,我们电话联系了鲍先生。鲍先生对过户费用问题不愿意多谈,只是反复强调,“房价涨了这么多,她还是’不懂事‘”。“不懂事”为何意?他说:“过户的费用她就该全部承担,当时房子十万都不到,现在房价涨了这么多。“说完,便匆匆挂掉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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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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