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明确提出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
(一)住宅或商务公寓;
(二)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
(三)城中村房源;
(四)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
(五)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与此同时,下列未纳入过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房源,可以纳入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筹集任务统计范围:
(一)产业园区配套宿舍;
(二)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各类拆旧建新项目中的搬迁安置房;
(三)享受区政府租房补租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用房。
其中,城中村房源,是指城中村自建住宅类房屋或村集体自有住宅类物业。配套宿舍、搬迁安置房,是指当前规划期内在建或竣工项目的房源。
享受区政府租房补租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用房,是指符合辖区人才认定条件的人员所承租的、补租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房源。
筹集主体可以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租赁经改造后的房源,也可以租赁未经改造的房源并自行改造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筹集主体也可以通过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开展长期合作的形式,建立年度筹集项目库,明确年度筹集房源套数,筹集主体在合作期内提出租赁需求时,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房源。
以规模化租赁方式开展的筹集项目应当满足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时限要求,筹集项目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以下是政策图文解读:
来源:深圳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