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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质疑70年期满土地可无偿收回 称有违物权法

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胡雅君 深圳房掌柜  2011-02-12 10:21:08阅读量:2592

  70年后,我们的房子安置在何处?

  根据不久前有地方政府发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在土地使用期满后,可“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可“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经舆论发酵,引发民众对70年大限后房子归属问题的集体焦虑。当地政府为此发出通告,表示“期满收回” 只是针对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而言。

  这一解释并未驱散民众的担忧。土地到期后是无偿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有偿,政府将怎么收这笔钱?还有,商用地到期后又将面临怎样命运?

  带着这些问题,本报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他曾参与《物权法》立法,目前又在参与正在进行的《土地管理法》修订。

  “70年土地到期后将是有偿续期,具体方式将是收税,给公民以一定免税面积,采取累进税制。”王卫国回答本报记者说。

  他一再强调要尊重《物权法》得来不易的立法成果,指出应明确收回那个须知。

  应尊重《物权法》立法成果

  《21世纪》:你怎么评价那个“70年期满后土地可无偿收回”的须知?

  王卫国:这一事件只是在某一个地块出让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就一次拍卖发的一个须知,只是一个对竞买者发布的一个意思表示,不是正式的政府文件。正式的政府文件要么是通知,要么是规定,要么是条例,政府文件没有用须知形式的。

  我认为这个须知中的内容跟《物权法》明显冲突,《物权法》中明确规定自动续期。从历史上看,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我们的法律是在不断完善进步的。最初是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附属物,无偿由国家收回,这种无条件无偿收回制,对房屋所有权采取完全剥夺的办法。所以一出台就饱受批评,因此在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改为到期前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以后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政府就收回,如果没有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批准续期,批准续期以后再签订新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且如果政府要收回,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要给予补偿,即“申请续期收回补偿”制。这就比1990年进了一步,第一给你一个申请续期的机会,第二要收回的话也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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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罗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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