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正式出台《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部办法》)。5月10日,记者在政策解读会上了解到,《总部办法》具有四大特点:建立了“遴选——供应——监管”全链条机制;可亮化的监管措施;避免总部企业拿地“不做产业做物业”以及分梯度的承担违约责任。
破除总部经济发展瓶颈
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部分新引进总部企业取得用地之后,无法兑现形成地方财力的承诺,甚至“不做产业做物业”,通过转租转售总部大厦物业牟利。
2017年我市出台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在用地供应方面提出了系列要求。此次《总部办法》在原有办法基础上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破解总部经济发展瓶颈,推动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明确总部企业用地供应标准
建立“遴选—供应—监管”全链条机制
“《总部办法》建立了‘遴选—供应—监管’全链条机制,将遴选放在土地供应环节之前,精准供应土地,将真正有未来发展前景的优质企业引入,确保实现有‘总部’有‘经济’。”深圳市规土委土地利用处处长金良富说。
在用地供应方式上,一是限定了供应范围,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方可申请总部用地,强化经济增量和质量。二是总部用地采取挂牌方式供应。
《总部办法》指出,总部用地出让年期为30年。总部用地不低于60%总部建筑面积全出让年期不得转让(自用);非自用建筑面积允许租售,非自用建筑中办公用房比例不低于50%,由区政府作为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用于引进与总部企业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入驻;除办公用房外的非自用部分建筑,在5年承诺期届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履约考核通过后方可转让;总部用地上配建的商务公寓全年期不得转让。
(来源 深圳晚报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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