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小区公用设备维修费及公共设施水电费、电梯运行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而支出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安全保卫、公共用地的清洁、绿化、维修等服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业主房屋空置也不能拒不交纳物管费,所以各位业主最好能与物业公司妥善协商交纳物管费的问题,如协商不成的仍应按约交纳物管费,免得日后仍需交纳物管费不说,还需承担逾期交纳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