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雍景湾开发商招商地产突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遭到业主反对,甚至出现了大量业主维权事件。最终,在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招商雍景湾出售停车位行为被叫停。
深圳市规土委对此作出的回应表示:“现阶段,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未出台之前,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避免进一步的纠纷,一律要求开发企业停止出售停车位的行为。”
招商变相“卖车位”
租期70年违反合同法
自12月13日传出招商雍景湾买卖车位的消息后,有媒体在招商雍景湾的业主论坛上看到的都是对于买卖车位的愤懑与不平。
一些业主代表向媒体表示,根据招商地产销售现场公示中,雍景湾本次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明确说是以12万-15万元价格转让停车位70年的使用权,而签订的将是租赁协议。业主代表认为招商雍景湾并非是租赁车位,而是变相出售车位。
他们的依据来自《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霍静指出,“70年超长租赁”已过了《合同法》长租赁期20年的强制性规定,如此情形下的车位并没有法律保障。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尚未对停车位进行确权,也不能为其核发独立产权证。
深圳停车位尚未确权
暂被定性为配套设施
公开资料显示,深圳自2003年开始起草《深圳市区分建筑物停车位出让转让办法》,但在2007年由于《物权法》出台而搁置至今,也令深圳地下停车位买卖一直处于政策的空白状态。
还有业主认为,招商雍景湾的做法也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首先招商地产并没有取得地下停车场产权证明以及销售许可证明;也没有在车位出售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另外,雍景湾一部分户型为双拼户型,在销售车位时并没有将双拼户型视做一户,而是“一个房产证可以拥有一个车位”,这导致很多家庭可以拥有2个车位,违反了地下停车位“每户一个”的精神。
随后,在上月招商雍景湾开发商违规卖车位时,规土委就在给媒体记者的回复中称,“《物权法》第74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只是对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原则规定,深圳除《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3条外,亦尚未出台有关该方面的详细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转让必须要以产权登记为准。而目前确权的空白也让停车位产权不确定。不过,规土委上个月回复中提及到产权问题时说,“房地产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而有受访开发商则认为,此说法基本上是默认了开发商的产权,只是没有产权登记能够进行确权。同时,规土委面对开发商销售地下停车位的行为时只做叫停,却不溯及以往,并没有认定开发商已销售的部分不合法,而仅仅建议“如已签约的业主提出异议,要立即办理退款及解除协议”。
且受访开发商亦表示,由于目前对于地下停车位确权空白,以及地下工程成本偏高,因此开发商方面在建设停车位时只求达到标准即可。
迄今为止,市规土委对具体事件的表态中,明确的是2002年2月景洲大厦就地下停车场归属上访时,对业主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的规定,停车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权利归全体业主拥有;若在转让合同中有约定的,则停车场的权利依据约定,经办理初始登记,确认登记人的权利。”
通过这种方式,规土委给没有约定的景洲大厦地下停车场变相确定了权属,但此后规土委没有再对其它小区给予明确答复。但在2012年,规土委在一份政协委员函复时称“停车设施作为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且“停车设施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未设定任何前提,直接将停车场定性为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