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镇保障住房管理,广东将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办法。昨日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上征集立法意见。根据该《办法》,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将要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
《办法》部分内容
1.保障房的来源:
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
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
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
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
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
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住房以及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
2.保障房的申请: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登记方式,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3.保障房的收回:
保障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保障房;另外,租赁家庭或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也将收回出租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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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骗保障房者"偷鸡不成" 需更多"阳光化"举措
(来源:广州日报)在13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00元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4月14日《广州日报》)
保障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保障房体现的是党和政府对社会贫困阶层的关怀和照顾,我国大力加强保障房建设力度,旨在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近日,我有亲戚在黄村申购了一套保障房(经适房),均价才四千多,相较旁边商品房动辄1.5万到2万的房价,真是太有吸引力了。正因为保障房的种种好处,引发了全国各地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丛生。去年,深圳更是出现了身家百万仍涉嫌造假骗保障房的“富豪”。
然而,收入高、住豪宅却骗购、骗租保障房的行为,是对大众的不公平,人们最为痛恨。但对造假骗房者,只是驳回申请,处100元罚款,10年禁申请,造假者违法成本实在是太低,相比香港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惩罚震慑力有待加强!
要让保障性住房制度真正起到应有的扶危济困、保障和谐的社会功效,需要更多“阳光化”举措。比如大幅提高对造假骗房者的惩罚力度,并在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曝光,除驳回申请、10年禁申请外,罚款5万元~10万元,让造假骗保障房者“偷鸡不成蚀把米”;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设立举报平台,对举报属实者进行重金奖励。这样,不仅对造假骗房者产生足够震慑,对那些蠢蠢欲动的人,也是一个极其必要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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