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看中了罗湖区一套二手房,在她和业主签了合同、付了定金、向银行申请贷款后,业主却突然中止交易。为此,她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8万余元违约金。业主却称,是于女士为了取得高额房贷,向银行贷款时将原本41万元的成交价写成45万元,导致合同履行的停滞。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二手房交易突然中止
于女士诉称:今年3月21日,她通过地产中介公司和业主许先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向许先生购买罗湖区中兴路某小区的住房,约定转让总价款41万元,定金1万元。双方还对税费承担、交楼时间等事项做了具体约定。由于此房产处于抵押状态,于女士同意许先生委托担保公司融资赎楼,但不得通知欠款银行停止赎楼,否则视为根本违约。合同签订当日,于女士依约向许先生交付了定金1万元。
后双方与银行签订了《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约定于女士将首期款4万元存入监管账户。4月2日,银行审查同意了于女士的贷款申请,向于女士及许先生出具了《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载明承诺就该房产交易一事向于女士发放贷款36万元。
谁知没多久,许先生突然向担保公司、银行电话通知停止赎楼,同时向地产中介发出了《通知函》,声明中止交易。于女士认为,许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2万元及相应利息。
业主称买家提供虚假合同
一审开庭时,许先生辩称,是于女士提供虚假合同的行为,导致合同履行的停滞。他在无意间向朋友说起与于女士的二手房买卖交易,得知41万元的成交价不可能贷得36万元的房贷,于是马上打电话给银行,确认41万元的成交价贷款36万元几乎不可能。他遂找到于女士的贷款银行,获悉于女士在申请按揭贷款时,提交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并非为41万元,而是45万元。
他认为,于女士为了取得高额房贷,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资料,将原本41万元的成交价写成45万元。一旦贷款银行发现交易资料不真实,将拒绝放款,届时他将面临房产已过户,却收不到房款的状况,这严重威胁到了其利益。
一审法院判业主构成违约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于女士、许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资格、条件以及借款额度等均由发放贷款的银行进行审查和批准,于女士是否违反相关的规定,不属于本案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审理范围。从《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显示,贷款银行就涉案房产的交易承诺向于女士发放贷款36万元,于女士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许先生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涉案房产的注销抵押手续,已构成违约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许先生应返还于女士定金1万元、支付违约金8.2万元。
业主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积极履行了赎楼合同义务。为办理赎楼事宜,签订合同2日后,他就委托了担保公司办理赎楼事宜,还在福田区公证处作了公证。导致该房产证不能赎出的原因在于女士,正是由于她为取得高额贷款,向贷款银行提供成交价为45万元的“虚假”《房地产买卖合同》,导致担保公司不能继续赎楼,致使其房产一直处于抵押状态中。
于女士的律师则当庭反驳称,二手房的价格,不是双方在合同上写多少就是多少的,这样市场就混乱了。银行要先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45万元是评估后的价格。而且银行已经同意发放贷款了,而许先生在此时违约,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随后主持了调解,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没有就具体金额达成一致。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2025-09-17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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