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并就“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公共化”、“是否与现行的《物权法》相违背”等问题回答了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我想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
此前的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对此,有观点认为,住宅小区开放可能侵害业主权益。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实施社区开放政策,将会与之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在发布会现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程新文说,正像有关部门所介绍的那样,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我们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
他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共享发展理念的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据其介绍,这是属于具有时代特征的一个重大战略举措。中央前不久还专门召开了第一次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我想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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