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为了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二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
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取消建设单位拆迁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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