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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邻居的房 卖家以未签合同为由不卖了

(匿名) 2014-03-05 -
我与乔某系多年的对门邻居,两家关系极好,相处非常融洽。有一次在闲聊中,我得知乔某想把这套房子卖了搬到新房去居住,便向我提出来想购买这套房,双方一拍即合,口头约定房子以46.5万元价格成交,我当即支付了5万元定金,第二天又支付了20万元,约定半个月之内付清余款21.5万元,由我承担过户所有税费。四天后,乔某搬家了,随即把钥匙交给了我。在这期间,乔某的妻子对这笔交易一直有意见,认为这套房子至少值52.5万元。夫妻俩连续吵了好多天,乔某找到我要求解除买卖关系,并愿意给予其一定的补偿。我因拿房之后就开始重新装修,以便给乡下的父母进城居住,便不同意退房。两人之间经数次商谈无果,乔某最后一纸诉状将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 乔某认为,该二手房买卖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即使合同成立了,因双方之间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而合同并不生效。在此情况下,买家应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买家拆除了原装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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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卖方乔某认为,该二手房买卖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即使合同成立了,因双方之间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而合同并不生效。在此情况下,买家应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买家拆除了原装修)。买方认为双方之间是君子协定,而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客观存在,而且因房屋已开始装修,无法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默示等),不同形式的合同各有优缺点,如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双方产生纠纷之后便于举证,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事实,但是书面合同过程繁琐,在你来我往字斟句酌的过程中容易错失商机。口头合同简单、方便、迅捷,便于双方即时交易,但缺点就在于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之后容易死无对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权利,对于合同形式并无统一的规定,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由此可见,二手房买卖合同,包括房屋赠予合同,均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他任何形式,哪怕是内容再怎么公平公正,都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乔某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家,买家也按照口头约定给付了大半房款,应视为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客观存在,合法有效。

    • 2014-03-05 15: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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