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乔某认为,该二手房买卖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成立。即使合同成立了,因双方之间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而合同并不生效。在此情况下,买家应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买家拆除了原装修)。买方认为双方之间是君子协定,而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客观存在,而且因房屋已开始装修,无法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默示等),不同形式的合同各有优缺点,如书面形式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得非常明确,双方产生纠纷之后便于举证,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事实,但是书面合同过程繁琐,在你来我往字斟句酌的过程中容易错失商机。口头合同简单、方便、迅捷,便于双方即时交易,但缺点就在于双方之间产生纠纷之后容易死无对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权利,对于合同形式并无统一的规定,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于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由此可见,二手房买卖合同,包括房屋赠予合同,均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他任何形式,哪怕是内容再怎么公平公正,都是无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乔某已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买家,买家也按照口头约定给付了大半房款,应视为已实际履行,双方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客观存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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