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调控目标:是否“选择性失明”
新近,一批城市公布了本年度的房价控制目标。多位受访专家指出:“各地制定目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这极可能加剧市场上关于房价持续上涨的预期。”
记者在关注一些城市出台的房价“控制目标”中发现,今年1月底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八条”中就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在已出台“控制目标”的地方鲜有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为参照。
各地制定价格控制目标时所采用的基数差异也较大。如上海市、安徽省合肥市等地的控制目标以“新建住房”价格为基准,而兰州市、银川市等地则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为基准。
北京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陈国强指出:“以新建住房价格为基准的计算方式包括保障房在内。而保障房价格很低,能够拉低住房整体价格水平。这意味着商品房的涨价空间就会大幅增加。”王阿忠还指出,要警惕一些地方采取以“限制中心城区”新盘上市或冻结新盘价格等手段暂避风头,“就像为了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直接拉闸限电。”
对于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表示,按照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衡量体系是多元的,一些地方政府对政策的理解显然有偏差,也不排除“选择性失明”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