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一定年限后可购买
按照深圳国土委员会的说法,深圳保障法是以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其他保障房为补充。
“《条例》中‘已经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达到一定年限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将增强市民租住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深圳市立法工作组相关负责人介绍,基于目前深圳保障对象多数愿买不愿租的实际情况,深圳市政府在《条例》修改过程中,建议将原稿中“出租为主,出售为辅”改为出租与出售并行,以适当增加一些购买量。
深圳市社科院城市营运中心主任高海燕认为,此项转变是一个人性化的规定。高海燕说,保障对象申请了租赁保障性住房后,将来再要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可能又要重新排队,现在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者可以顺转为购买者,使一部分保障性人群有机会满足自己的产权需求。
他认为,如果《条例》提出以租为主,与现实中以购为主的需要存在错位。现在在供应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方式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失为一个现实选择。
但是这一提法在审议过程中也存在争议。
“以租为主,大家都有得租,条件好了可以去买商品房,一旦出售了,保障性住房固化下来,公共资源就被占用了,而深圳的土地越来越紧缺,将来怎样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呢?”深圳市人大代表吴立民表示,先租后买,符合当前实际情况,但是在总体上,还是要坚持以租为主、以售为辅的原则。
参与审议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宝泉也指出,保障性住房应坚持公益性质。鉴于目前深圳市的土地情况,要坚持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形式,不能销售出去,保证所有权永远属于政府,使这批住房能够循环利用。
非户籍人口纳入保障对象
《条例》首次提出,对于各类专业人才和非深户常住人口,政府将采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保障。
深圳目前常住人口超过1400万,230万户籍人口的住房问题已基本解决,保障房真正应该关注的是深圳超过800万的非户籍人口。
深圳市政府认为,此前深圳对住房保障范围规定的过窄。此次提交深圳人大三审的《条例》明确提出,住房保障具体范围包括具有深圳户籍的家庭和单身居民,政府认定的各类专项人才,以及非深圳户籍的常住人口。
在具体保障方式上,对于深圳户籍人口,将作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而对于各类专业人才,则主要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至于非深户常住人口,《条例》则提出,合理设定条件,采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而具体申请条件由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把2010年度保障房建设计划由2.23万套调增至5万套,并且这其中多出的部分将主要供应“既不符合低收入群体标准,又承受不了2万元/平方米高价”的“夹心层”以及深圳急需的各类人才。
保障房破题?
2009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全国共需投入1676亿元,其中,中央投入493亿元,占29.4%;地方配套1183亿元,占70.6%。
“但从实际操作上看,由于一些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和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无法完成当年的建设计划。而开发周期和进入市场周期的延长,意味着将有多方从中受益。”一位房地产开发商告诉本报,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限价房廉租房,整个项目从“规划确定—地块拍卖—楼盘动工—物业入住—开发商交楼”,时间上要比同期开发的商品类型楼盘少则长一年,多则三年。
对于保障性住房尴尬的现实,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峰说,虽然近年来深圳市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平均每年有30亿-40亿元,最高一年达77亿元,但平抑房价的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就是因为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建设周期过长等等。
深圳正在尝试住房保障制度创新。《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城市更新改造搭配建设的住房。
“引进企业力量建设保障性住房有很多好处,一方面可以让政府在资金投入上减轻压力,另一方面企业运作效率也更高。”《条例》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来源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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