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华润这样的大型企业来说,对自己曾经投过赞成票的重组进程现在转而反对,不会在关键性会议的表决上不做好准备工作,而肯定是胜券在握,胸有成竹才来开会投票的。华润方面董事的确也是在预案讨论环节一开始就抢先发言,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稿子,宣读反对的各项理由。
我猜想张利平先生新的工作单位黑石,如他自己所说,与华润和万科这样的巨型企业很难没有偶尔的业务交集。而张利平当年作为华润方面推荐的独立董事,在巨大重重压力下或许已答应华润,自己会在表决时弃权。而华润方面以为只要有这张弃权票,否决重组预案便大功告成。没想到张利平先生要么是良知驱动,要么是焦虑压力下为自己回避找的理由出了岔。因为他先说的利益冲突与投弃权票是完全矛盾和会导致相反结果的两件事。万科的董秘素质到位、技高一筹,让他自己澄清了表述,表达了他本人不愿因自己原因否定重组预案的真实意愿。所以说,魔鬼往往就在细节之中。华润方面虽然家大业大,但从上到下参与此事的决策人执行人,预先功课没做到家,对出席会议的董事的交代中漏掉了微妙的关键之处,同时决策反馈又不灵敏,结果让煮熟的鸭子飞了。这就不难理解华润方面为什么事前稳坐泰山,会上有备而来,但在董事会表决失利后,一下子就撕破脸大动干戈,不惜代价和影响,到处兴师问罪。但花钱请了律师,其理由在我看来实在是无理取闹。我们若不论对错,从军事的角度看,在自己一方具有优势资源情况下把关键前哨仗打输,导致后患无穷。试想华润倘若在国际市场上遇到深谙规则惯例、并不惜在可行性研究上花大钱的真正外企,那还有多大取胜的希望?
第二个问题是,若张利平确有利益冲突、需要回避,他是否早就没资格当独立董事、早该罢免了呢?这其实也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因为回避制度并不是为独立董事专门设立的,而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制度。回避制度主要是说执行公共事务的官员特别是如法官、检察官等,在与当事人或事件有利益关联从而与执行公务有利益冲突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因而这是一种法规的强制要求。回避制度也进而推广至一般社会上的如财务会计等执法或执业人员。因此,需要对某项特定或特殊当事人回避的公务或社会执业人员,并不影响其正常的公务执法或执业人员的身份资格。对上市公司的董事来说,《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可见,上市公司董事无论是独立董事还是其他董事,当董事会讨论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从张利平的情况看,重组预案所涉及企业为万科与深圳地铁两家,而张利平任职的黑石公司与其中之一的万科因正新近策划合作一大型商业物业合作项目而产生关联),就应在此事上回避。这种回避并不影响董事任职资格。因为当一个董事任职时,他并不知道他本人或他就职的单位(也可能日后有改变,如张利平任独立董事期间,在2015年7月其任职单位就从原瑞士信贷转至黑石公司)是否将来会与担任董事的企业中的某人或某事有关联。故当某事项关联时,应要求回避。只有在关联关系今后长期持续存在,乃至其不得不持续回避从而影响其作为董事的正常履职时,此人就可以提出辞职。张利平因其刚任职不足一年的新雇主最近策划一个或有他本人参与的与万科合作的项目,目前并不影响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综上所述,万科这次讨论重组预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无懈可击,且当场无任何董事、监事提出异议,现场见证律师确认决议结果合法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华润方面事后质疑决议结果的有效性就有点近乎小儿科了。更有意思的是,沉默了很久但仍在不断窥测方向和调整立场的宝能,现在看到有华润这个根正苗红的“大块头”撑腰和遮风挡雨,终于按捺不住认为机会又到了,是大展身手的时候了,公然指控“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并进而发展到要求罢免董事会全部董事,以便重新洗牌,实在是让人啼笑皆非。按照宝能的逻辑,董事会通过了符合上次股东大会决议方向的议案,给他这个未进董事会的第一大股东争取了重组预案发言表决的权利,是“内部人控制”、不能均衡代表股东利益,那否定预案、否定上次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同意推进的事反而就是代表了全体股东的意志?现任董事会中,管理层只有3席,二股东华润也有3席,其他4位独立董事和1位外部董事基本上是华润推荐或同意的,如果这次独立董事跟着只持15%左右的二股东一起否决预案,人们是否更有道理指控董事会是被少数外部股东控制呢?其实宝能迄今也算个很成功和有很大规模的民营企业,奋斗到今天肯定也来之不易,应当有所珍惜和节制。因为历史反复提示,个人也好,企业也罢,都不能投机心太重,更不能自己觉得一时得势就忘乎所以,以为就可以战无不胜、横扫一切了。利令智昏的结果往往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024-04-29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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