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苹果公司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另一家美国公司起诉其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专利侵权,合计索赔1.2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创下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额最高纪录。4日,原告GPNE公司在深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件的进展。
索赔从9500万元人民币升到1.29亿美元
原告公司是一家美国夏威夷公司,持有的中国发明专利名称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申请日是1995年6月15日(优先权日:1994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11日。
据专利发明人介绍,该专利是一项与3GPP通信标准有关的基础发明,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均有专利保护,是目前手机、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电脑等通信产品涉及的一项基础专利。
2013年1月,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GPNE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一项名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GPNE公司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鸿海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等6家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苹果公司和中国联通销售的iPhone系列7种型号的手机都侵犯了其专利。
GPNE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进口iPhone手机,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要求中国联通、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GPNE公司最初向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索赔9500万元人民币;向鸿富锦公司、鸿海公司、富士康和中国联通各索赔100万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28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时,GPNE公司增加诉求金额,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苹果回应:涉案专利只是寻呼机
深圳中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苹果公司回应称,他们生产的是手机及电脑,而GPNE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寻呼机,即俗称的BP机,两者不是同种产品,该专利不应扩展至手机,且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和装置,并非产品生产。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则称,其只是经销商,产品来自苹果公司。鸿富锦公司和鸿海公司则称自己并非苹果代工厂,不是适格被告。中国联通则认为,自己只是控股公司,不是真正的运营商。
据了解,同类案件在美国也进行了诉讼,苹果公司用相同的理由在美国进行的官司中胜诉。
原告从2008年起在美国先后起诉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等多家知名移动通信设备公司,并先后与之达成了全球和解或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原告在中国还与华为公司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签订了全球专利许可协议。
在中国法院进入诉讼的仅有苹果公司和诺基亚公司。原告在深圳中院起诉后,微软公司收购了诺基亚手机业务。2015年12月,微软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诺基亚案以和解结案。
为何选择在中国起诉苹果公司
之所以在中国深圳中院起诉,原告及其万商天勤律师团队认为,中国是制造大国,市场规模巨大,并且中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原告的中国专利价值最高。
此外,涉案专利本身为中国专利,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包括深圳。本案索赔期内苹果销售到全世界的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均在中国制造,因此是中国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索赔数额,万商天勤律师团队认为,按法律规定,对被告生产销售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的索赔,期限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诉日前推两年计算。根据苹果公司公布的财务年报,此两年间iPhone手机侵权获利高达76.90亿美元,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高达17.98亿美元。
深圳中院2016年11月28日第三次开庭,由原、被告和鉴定专家三方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庭质证。虽然原告主张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的侵权获利分别为76.90亿美元和17.98亿美元,但因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法院诉讼费,故仅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审查认定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本案件起诉后,苹果公司先后三次、诺基亚公司和微软公司各一次,分别以不同理据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上述审查决定,于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鉴于涉案专利技术复杂,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深圳中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否定了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专利主题不同抗辩意见,并认为GPRS相关标准具有原告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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