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观点物业大会在深圳创智云中心召开。在“重构物业与服务的价值”主题讨论会环节上,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贺国良谈及讲数字化与智能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贺国良表示,数字化是一个比较好的方向,但物业管理要技术的面子,更要法律的里子。因为技术表现出来被业主看到了,但是业主看不到的是在后面,合规性在什么地方。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贺国良
他认为,在物业服务行业,站在业主的角度看,业主比较能感受到的就是门禁系统、收费系统,人脸识别系统通常来说是业主感受非常明确的,其他的系统跟业主就远一点了。这种情况下就有三个问题:
第一个是业主在物业公司提供数字化的服务过程中间,有可能跟物业公司发生重大争议。第一个争议是物业公司收集、使用业主的人脸识别的数据不专业、不规范,最后被住建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第二是它规定业主只能使用人脸识别进入小区,但这限制了业主的选择权,所以第一个风险有可能是技术带来的风险。
第二是技术进步的过程中间,业务部门要及时跟进国家对技术进步的规制。现在是有《民法典》单独对物业服务合同做了专门的规定,对我们这个行业是一个巨大的支持。几乎没有一个行业在民法典里面出了合同,它不会写一个保险合同,它也不会写一个别的合同,说明国家对物业服务行业非常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也单独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人脸识别相关争议方面,专门就某物业服务企业如何使用人脸识别相关技术做出两条规定,这方面的法条总共才不到20条。说明物业行业使用新技术,不仅是企业的事情,而是涉及到几乎所有人,一个头部物业公司都有几百万用户,所以要及时关注法律对于技术进步的规制。作为物业的技术研发部门,在研发之前就要考虑这些应用到底合不合规,而不是研发之后再考虑是不是合规。
第三是在数字化方面,需要获取业主所有的信息,包括人脸、指纹、房产、车位等,这都是个人信息,包括家庭成员信息,这些信息你都要注意三个方面:第一是客户对业主的数据收集,原则上还是要基于公共安全,就是基于四保一服里面的需要,超出需要范围就不能收集,否则就造成了过度收集。第二是收集目的是合法的,但是水平要到位,要有安全性。第三是与业主相关的数字化一定要满足业主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包括在使用软件系统来投票选举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什么样的系统得出的选票是有效的,进场的时候,这个系统的数据导出来,跟你一个人填表、投票箱里的数据是同等的,这个数字化就有法律意义,有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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