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定金5万元后,再转了1495万余元购房余款到银行监管账户,却被业主指“付款方式不当”。为此,购房者周先生将迟迟不交付房产的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昨日,这起蹊跷的房产纠纷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周先生诉称:2009年8月31日,他和业主孙某签订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国际商会大厦A座的6个单位转让给自己。他依约将全部购房款1500余万付了后,孙某既不交付房产,也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300万余元。
此案在福田法院一审开庭时,孙某辩称:周先生只在2009年8月31日向其支付定金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双方也没有约定到周先生所说的银行做资金监管。
福田法院一审认定,签订合同当日,孙某通过中介收到周先生交付的定金5万元。2009年9月2日,周先生转入1495万余元到工商银行华强支行。但从该行说明看,周先生是单方到该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的。在买卖双方就第三方监管账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周先生向银行付款属履行方式不当。因此,周先生至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向孙某支付定金及剩余购房款。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的房产买卖关系有效,但驳回周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周先生表示愿调解,但孙某的代理人只是一般授权,无法进行调解。法官遂宣布休庭。
购房者 周先生:
《二手房预约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及一审判决均确认,双方是约定了第三方监管账户的。他至今都希望能继续履行这个合同,当时也在3天内将巨额购房款全部存入了监管机构。(此点已被一审法院认定。)虽然孙某否认工行华强支行是双方约定的监管银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其它监管机构。
孙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收取房款是其交易目的,付款方式则是卖方利益的重要保证。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连这都不约定,孙某如何收到房款?
上千万的买卖,况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只有短短3天,不可能当时连付款方式和资金监管银行都不约定。
一审法院片面采纳孙某所称未约定监管银行的说法,认定双方就第三方监管没有达成一致,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常理。
1天前
2025-09-0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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