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协议和银行的规定出现了自相矛盾的情况。
日前,张先生向本报反映,当日他在变卖房产时,与买家一起对部分房款申请了资金监管,并约定于产权过户开始后解冻。事后,买卖双方向当事银行申请却被告知无法执行,原因即是最新规定并不支持买卖双方的解冻申请。同一家银行,协议内容缘何竟与规定相悖?事后,银行方面以工作流程中的疏忽解释其“自摆乌龙”的情况,并酌情为当事人解冻了该笔款项。
申请解冻资金却被拒
上个月,当事人张先生将自己在龙岗的一处房产变卖,交易价格为55万元。当日,买方向张先生本人支付了2万元定金之外,还缴纳了23万元的首付款,并申请资金监管。
在三方所签署的资金监管协议中,写明由丙方平安银行五洲支行暂时冻结该款项,且提及如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有权在两个工作日后,将乙方账户中的监管资金解冻,且丙方对交易资金的监管义务终止。据此,11月13日,张先生和买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于当日下午一同前往平安银行五洲支行申请资金解冻。但这个时候,银行方面却告知无法解冻放款,这让当事双方始料未及。
“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我们买卖甲乙双方同意,出具书面通知,作为丙方的银行就要解除那笔资金的冻结。怎么现在又不认了呢?”张先生说,他当时在深圳卖房的同时,还有在上海的另外一桩买房交易,且已签了合同,急需这笔23万元的冻结款。如果平安银行这边无法及时解冻款项,将直接导致他违约,并可能涉及数万元之多的违约金。因此,对于银行方面拒绝解冻资金的态度,张先生是又气又急。
“本来银行只是作为第三方监管一下资金而已,我们买卖双方不找你也是可以的。但现在,我们当事双方已经办理了过户,且都同意资金解冻划款,银行倒说不能放款,这算不算喧宾夺主?”张先生说。
原是银行“新规定”作梗
说到资金无法解冻,平安银行五洲支行方面也有自己的解释。“根据我们最新的规定,解冻资金需要等到新的房产证出来,或者至少要有房产产权变更登记的回执确认。”当日,该支行一位王经理这样告诉记者,并拿出了这份规章的文本。
记者看到,在第十三条转出资金中写有:在我行申请贷款并办理抵押的,完成过户办理抵押登记后,由分行集中作业部个贷作业室将已办妥抵押的权证信息在个贷业务系统中补充录入,系统自动触发释放划款任务。王经理表示,该行是从10月开始实行这项规定的,由于卖方在申请资金监管的同时,还在该行申请了银行按揭,恰好属于上述规定的适用范畴。不过,此说法还是遭到了张先生的异议。
“这份协议是10月20日签署的,你现在告诉我你们10月份就开始新规定了,但是在这份协议上并没有体现,而且签协议时也没有告诉过我们。况且,这份协议本来就是由你们制定打印的,既然签了还盖了章,大家都必须要按照协议上的内容办事。我们如果是违约了,肯定要担责任,但如果现在是你丙方的原因,造成我们的经济损失,这笔账又该怎么算?”张先生说,11月13日当天,买卖双方已经办理过户,但要拿到房产产权登记变更的回执要等到7天之后,而新的房产证至少需要15天的时间。而他在上海的那桩房产交易已经迫在眉睫,时间上不存在宽裕的可能。为了避免违约金,张先生只能在解冻资金一事上据理力争。
银行解释应系工作流程中的疏忽
自始至终,当事方平安银行五洲支行方面对此事极为重视,并先后咨询了上级运营部门以及法律事务部,但咨询的结果却是让经办方左右为难。一方面,该行运营部门坚持认为应该遵循新规定办事,待该房产过户完毕后再行放款。另一方面,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告知,须按照当日协议内容处置,即“合同怎么写就怎么来”。基于当时的情况,平安银行五洲支行方面当天还是没有为张先生办理监管资金解冻,但承诺一定会积极联系上级部门主管,尽快为当事人解决此事。
对于这样的结果,张先生深感无奈。“本来是考虑到对双方负责,所以选择了做资金监管,现在却惹出这样的是非,唉……”23万款项未获解冻,为了弥补上海那边交易的资金缺口,张先生只得向高利贷借贷。
申请资金监管,缘何会出现协议内容与银行规定相悖的情形?对此,平安银行方面表示可能系工作流程中的疏忽所致。据悉,该行与客户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都是依照范本打印。因此,可能系工作人员在打印协议时用了老的范本,签约时又未及时发现,这才导致了协议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情况。
近日,记者获悉,平安银行五洲支行于11月17日解冻了那笔23万元的监管资金。与此同时,张先生也为了短短两天的高利贷付出了2000元利息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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