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周珺娅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中所增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周珺娅说,非法获取主要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基础上取得,并不限于窃取、骗取、胁迫等本身就带有一定违法色彩的方法,购买、收受、索取等方法同样非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情节严重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会具体考虑。
周珺娅表示,本案中陈某某所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巨大、特点鲜明、信息详细、归类明确,非具备一定职务关系不可能取得。
她说,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太多渠道容易泄露个人信息。这就要求具备特定职能或服务关系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管理本单位公民个人信息工作中加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切断公民个人信息外流管道。她提醒,市民也应加强对本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2天前
2025-08-14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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