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房屋买卖合同在手,且合同明确规定5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可如今5年期限到了,房主却判定合同无效,买卖双方遂对簿公堂。昨天,房山法院燕山法庭审理了此案。
缘由
过户期限到 卖方却反悔
在房山区燕山迎风六里,有一处建筑面积为124.14平方米的房屋,42岁的常先生与家人就居住于此,不过近日,这个房子变成了全家最闹心的事。房子的原房主张先生不但不配合过户,还将常家人告上法庭,称自己当初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房子应该归自己所有。
张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2006年2月,他将该房卖给了常先生,当时卖出的房价为24万余元,但没有过户。5年后,常先生想将仍在张先生名下的该房进行过户,却并未得到对方的配合。
卖方
因是经适房 合同应无效
张先生表示,之所以不配合过户,是因为卖房时,自己并未按照国家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适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的,要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张先生说:“我的房子是经适房,而且没满5年不能卖,所以我们当初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而且常先生还应该支付我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时间为2006年2月19日开始到实际退还房屋日止。”对于该房屋的合同,张先生的代理人称,合同规定,如果房主以双倍房款返还常先生,则该合同可以解除。“现在我们愿意出双倍房款,以解除该合同。”
2025-09-17 08:14
2025-09-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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