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合同有规定 5年后过户
对此,常先生的代理人称,常先生购买的房屋是单位集资建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是在2006年,而北京市经适房管理办法是在2007年颁发的,是在购买该房之后。此外,常先生也在买卖合同上指出一个条款,称:“早在卖房时房主就知道房屋不满5年,不能出售,所以先执行了房屋买卖,暂缓执行过户,并特意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约定:此房为新建经济适用房,所以甲乙双方先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待国家政策允许时,再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对此立刻给予反驳,他称常先生名下有多处房产,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再办理网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所以并不存在不配合过户的问题。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案件仍在审理中。晨报记者荀觅
2025-08-15 07:00
2025-08-15 07:00
2025-08-15 07:00
2025-08-15 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