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华作为规划部门的主管领导,故意向黄泽潮提出他要买房子,他的意思是显而易见的,这其实也是在向黄泽潮索贿。”律师表示。
辩论焦点
1:没有获利就不是行贿?
辩护律师拿出一份高明区政府的文件,指盈峰尚苑旁边的高明大道沿线要建景观大道,当地政府规定了附近的楼房限高为50米,小区容积率上限为2.5,盈峰尚苑的楼房是完全按这个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去设计的,因而提高楼层和容积率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在三水的案件中,汇景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都是通过正当的渠道获得的,工程质量合格,陆伟年和陆杰明根本没有提供帮忙。
辩护律师说,这些证据证明黄泽潮没有得到任何的好处。黄泽潮既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自然也就不构成行贿罪。
控方:没获益也构成行贿罪
禅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回应说,谢安华和黄泽潮在此前向办案机关的口供中,均供述了黄泽潮行贿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他们的供词互相之间能够印证。
检察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主观上为了获取不当利益采取了行贿的行为,都将构成行贿。
2: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即使黄泽潮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了,那也是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黄泽潮的律师称,黄泽潮是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他只是其中一名占有六成多股份的股东,行贿的钱都是从公司的账中划拨的,而获利的也是公司,并非个人。
控方:未经公司讨论和同意属个人行贿
检察官指出,在该案中,黄泽潮的行贿行为仅仅是个人行为,并未通过董事会或者公司决策层集体讨论并一致同意,因此应认定黄泽潮为个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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