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问题是实现普遍征税还是选择性征税。普遍征税是指对全部个人拥有不动产征税,而选择性征税只选择对超出标准的个人拥有或使用房屋征税。2011年上海和重庆房产税改试点,实行对增量房选择性征税。从理论上来讲一个公平的税收应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应是指普遍征税,而纵向公平是指能力负担,选择有负担能力的人征税,并通过制度设计使具有不同负担能力的人承担不同税负。由于财产税性质决定了其制度设计只能使用比例税率,唯一能体现能力负担的就是将不具有负担能力的人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也就是对于不动产,在不论住宅或非住宅,也不论出租或自用全面征收房产税前下,考虑到我国目前有相当多居民购买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仍靠银行贷款支持,多数居民属中低收入者,这就需要考虑对低收入者的自用居住房采取免税办法。
《经济参考报》:在征税范围确定前提下,房地产税在政策制度设计中最为重要的是税基确定,是从价征税还是从量征税,从价征税是按账面价值还是评估价值,评估价值是按全额还是一定折扣额,折扣额比例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税基的确定和获取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税实施成败。这方面应该如何确定?
胡怡建: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如何计量房地产的课税对象,基本上可以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又可以区分为按资本价值和按年值价值两种。资本价值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评估,租金指房地产的名义租金或预期租金,而不是实际租金收益。除从价计征外,有少数国家对房地产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按土地或建筑物面积)。根据房产税的定义,其税基应当依据房产的价值,因此一个很自然的想法就是将房产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作为该房产应纳税额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