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9:存量房评估征税
9月28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了非住宅类存量房评估征税政策细则,规定个人转让存量非住宅类房产将按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计征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提出复核申请。
根据细则,“非住宅”评估征税实行后,非住宅房产交易的计税价格仍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交价格,但申报成交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将按计税参考价格进行核定征税。深圳市实行最低计税参考价格的征收方式,此次制定的计税参考价格是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合同成交价格是否偏低的主要依据。申报的成交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参考价格的,按申报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计税参考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价格计算征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深圳非住宅类存量房评估征税政策正式实施。
政策正式实施后,受此影响,全市10月二手商业物业成交遭到重创,成交量环比大跌九成以上,全月仅成交二手商业0.48万平方米,创下了历史最低纪录。不少中介人员纷纷表示该政策令最近深圳市场二手商业物业的成交下降了95%左右。不过,一些受评估价过户政策影响不大的物业尤其是一手物业开始成交,一手市场受到热捧。
不过,与政策推行新增加的税费成本相比,目前业内更为期盼的是评估价的明细和对其中一些物业评估价不合理的改善。商业物业有着不同于住宅的特殊性,物业状况千差万别,价格难于标准化、统一化,商业现值与原值往往存在巨大差距,这些因素都为商业物业评估价的制定增加了难度,成为政策实施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