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A122-0357宗地《出让合同》中第七条中“本地块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条文修改为“居民家庭新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
A122-0357宗地位于宝安区西乡铁岗地区,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性质,土地使用年限70年,土地面积约18566.08平,建筑面积约59040平,挂牌起始价20.6亿,最高限价26.78亿,竞买保证金10.3亿。
业内分析人士称,此举其实是传递调控不放松的信号。此前条文易被理解为开发商取得不动产权证起3年内不得转让,而修改后的条文强调居民家庭新购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一般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一到两年内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这意味着购房者购买商品住房后至少四五年后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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