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地产买卖合同13处修订
1 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根据《物权法》的要求,新版合同重新拟订了共有部位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权益条款。关于共有部位所有权的争论,是现实中导致纠纷的焦点问题之一。原条款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十三条做出的约定。《物权法》出台之后,这样的约定已经无法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新拟订的条款把原条款中的“权益”明确为“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
2 计价方式和价款
新版合同对购房总价款进行了界定,明确购房总价款不包括购房环节产生的相关税费。通过明确购房总价款的内容,有效避免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对购房税费支付问题的争议。
3 付款方式和日期
新版合同细化了按揭方式付款每期的付款日期和付款金额,同时明确了买卖双方应为按揭贷款办理方提供手续的义务。
原条款中多处出现“全部购房款”、“房地产总价”、“全部楼价款”等含义相同而表述方式不同的用语,新条款统一使用“购房总价款”,和第五条保持一致。
4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补充了卖方因买方不能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导致卖方承担担保责任时,买方的逾期付款责任,增加了“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新条款对原条款中容易引起混淆和争议的术语进行了修正和统一,并增加了对“累计应付款”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