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办证义务
原条款约定了办理房地产证有共同办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买方自行办理三种方式,但把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方式和共同办理合并到一款,没有对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进行明确约定。在实际办证过程中,买方委托卖方办理会涉及到证件资料移交和税费支付问题,不约定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可能导致卖方不能如期办证。因此,新合同增加了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的办证方式,并明确了买卖双方的义务。
11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原条款明确了卖方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办妥《房地产证》时,卖方的违约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买方原因导致卖方不能按期履行办证义务的情形。新版合同增加了“因买方未履相关义务导致卖方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证》的,卖方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明确了买方应当配合卖方完成办证手续的义务。
12 前期物业管理
原条款主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订,该条例已经失效。新合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针对特区内,根据新条例将相关法律术语进行了更新。
13 通知和送达
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发展商以报纸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的方式,也出现了被送达方拒绝接收通知的情形。新版合同明确了只有书面通知才是有效的通知方式,并对如何处理送达环节出现的拒绝签收进行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