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选择在中国起诉苹果公司
之所以在中国深圳中院起诉,原告及其万商天勤律师团队认为,中国是制造大国,市场规模巨大,并且中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原告的中国专利价值最高。
此外,涉案专利本身为中国专利,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包括深圳。本案索赔期内苹果销售到全世界的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均在中国制造,因此是中国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
关于索赔数额,万商天勤律师团队认为,按法律规定,对被告生产销售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的索赔,期限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诉日前推两年计算。根据苹果公司公布的财务年报,此两年间iPhone手机侵权获利高达76.90亿美元,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高达17.98亿美元。
深圳中院2016年11月28日第三次开庭,由原、被告和鉴定专家三方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庭质证。虽然原告主张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的侵权获利分别为76.90亿美元和17.98亿美元,但因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法院诉讼费,故仅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审查认定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本案件起诉后,苹果公司先后三次、诺基亚公司和微软公司各一次,分别以不同理据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上述审查决定,于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鉴于涉案专利技术复杂,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控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深圳中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否定了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专利主题不同抗辩意见,并认为GPRS相关标准具有原告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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