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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回应
全是经适房,不太可能出租
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2009年一条官方信息显示福田保税区112项目(福保桂花苑)为我市2008年面向社会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具备入住条件时间为2010年12月,基准售价5252元/平方米(含非毛坯)。去年12月初深圳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的一则通知显示,桂花苑办理入住时间为2010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
记者昨天与该小区的服务中心取得了联系,据工作人员介绍,桂花苑有15个单元,约有1000多户,全部是经适房,没有商品房。对于有人将经适房挂到中介出租一事,工作人员表示“不大可能吧”。该工作人员称,他们没了解到有这方面的情况,业主们肯定都知道经适房按规定是不能出租的。对于地产中介人员在小区出入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她称按规定经适房不能出租,他们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这一块应该也会有相应规定,但具体如何规定,她也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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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第四十五条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五)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六)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具有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 ……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单身居民在住房保障相关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严重违约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公示。
第五十二条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租赁、买卖合同或者货币补贴协议,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补贴资金,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予以处罚:……(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退回原购房款,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搬迁之日期间的租金,并按照收取租金的三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两万元罚款。
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被解除合同的,主管部门自保障对象搬迁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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