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排除商品房产权过户的法律障碍,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卖方是否有产权证。购房者要看卖方有无所出售房屋的产权证。是否拥有产权证是判断卖方是否对所出售房屋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标志。
(二)了解卖方的处分权上是否存在限制情况,这些限制卖方处分权的情况包括:
1、查封。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
2、抵押。被抵押用于债的担保的房屋,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3、共有。产权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被出租的房屋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即出租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
(三)了解拟购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
1、出让土地。购房者所购买的商品房所在的土地应该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并且卖方已取得了土地使用证;
2、划拨土地。若拟购房屋所在土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在该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之前,不得转让;
3、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交易,原则上只能在该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居民之间进行。其他城市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集体土地只有依法办理征用、出让手续后,才能由开发商开发商品房进行出售;
4、军队土地。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队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利用军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印发《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利用军队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出售给地方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经过总后勤部审批。否则就是无权处分,而无权处分则应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
(四)要细分房屋产权的性质,对于下列形式产权的房屋,不但要按上述第二条说明的情况分析是否存在限制产权转让的情况,还要按照具体的规章、政策、本地规定等进行进一步分析。
1、经济适用住房;
2、房改房;
3、安居(解困)房;
4、乡产权房;
5、军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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